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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7-21 文章来源: 中国党建 编辑:

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发202250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技能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在技能人才评价中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要考核内容,是掌握市场需求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可就业创业最小技能单元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掌握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申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不划分等级

二、考核项目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工作须在人社部公布的目录或人社部同意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内开展。考核项目和规范可在西藏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门户网(http://just.xizang.gov.cn)下载中心查询,后续更新目录和项目也将及时在此更新公布。考核目录根据我区产业和区域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并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公布具体考核项目和考核规范。

(二)各地市人社部门、评价机构要紧紧围绕产业发展等实际需求,将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生产和服务岗位的技能单元,结合新兴产业以及具有我区地域特点、文化特色的就业技能,提出新增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申请,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研究确立项目和开发考核规范。

    三、考核方式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组织,具体考核工作依托在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进行。备案程序、要求等参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1号)执行

    (二)各评价机构须严格按照人社部门审定批准的考核规范进行,不得私自降低考核标准。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原则上只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实行100分制,60分(含)以上为合格。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由专业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的派遣以及相关考务工作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执行,建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队伍,承担各项考核工作。考评人员由评价机构培养、使用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管理。考评人员不足的,可由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和从事本行业10年、技术精湛、以师带徒5年以上的人员承担考评工作。

四、报名渠道

有意愿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门户网(http://just.xizang.gov.cn)公示公告栏查询评价机构信息,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申报条件,填报信息后参加考核。

    五、试题命制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题,由已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组织开发,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使用。

    六、数据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评价机构应于考核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证书,并将考核结果、信息数据报送至各地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信息数据纳入月报、季报、年度统计报表范围,由各地市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就业服中心。相关考核资料、台账由各评价机构存档,纸质版保存不少于2年,电子版保存不少于5年。

    七、收费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单个考核项目收费,具体参照《关于调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藏财税202214号)规定的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180/·的标准收取考核费。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职责分工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各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发考核规范、审核考核试题、证书数据管理和质量监管。

(三)各评价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考核试题、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工作。

    九、证书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样式,由各评价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二)坚持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价机构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专业职业能力证书,并盖评价机构印章。

    (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参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规则,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制作证书模板并赋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十、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引导动员广大技能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

    (二)加强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强化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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