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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06-04 文章来源: 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编辑: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23

 

 

 

 

 

 

 

 

 

 

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创业培训、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同年度,培训者不能同时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培训人员参加的相应工种进行核拨,坚持以下原则:

(一)强化资源整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职业院校、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培训资源,推进建立统筹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培训工作机制。

(二)注重购买服务。探索建立培训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资源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

(三)坚持效益至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以服务产业发展为目的,以满足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人岗匹配为根本,采取校企联合、岗位实训、定单培训等方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培训实施机构

    (一)经我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民办培训机构;

(二)区内相关行业、部门的培训基地、培训中心;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履行义务的企业。

 

第二章  培训对象 内容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培训对象。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培训对象,为我区16周岁以上的城乡劳动者,其中创业类培训为有意在我区创业或已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区内外人员;享受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补贴的对象,为我区16周岁以上农牧民。

第七条  培训内容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创业类培训、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就业为导向,对我区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将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师带徒培训和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是指对企业新录用的劳动者开展岗前培训和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三)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指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具备同等级职业技能且能够进一步提高水平的技能人才开展的研修培训。

(四)创业类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师资培训和创业精英特别培训。主要是指对有创业项目或创业意愿并有SIYB、网创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含城乡劳动者、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中职生等)开展的培训;对有意向从事SIYB项目培训教学的各类人员开展的师资培训;对在我区创办的企业已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创业人员开展的提升培训。

(五)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是指就近就地为农牧民传授农牧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而开展的培训。

(六)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是指帮助农牧区劳动力实现在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

第八条  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享受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同等级的工种培训,且每年接受的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得超过1次。创业类培训为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培训成本等的不同,分类进行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就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当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和培训任务,结合财政部门意见,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本县下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与就业补助资金需求情况一并报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门

(二)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培训需求,确保培训项目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本地(本部门)就业任务、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份前本市(地)下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与就业补助资金需求情况一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次年年初,根据全区上年度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当年就业工作需要、培训和就业任务等,下达全区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藏财农字〔2013〕66号)执行。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培训、后拨付的方式,强化培训过程监管,突出培训合格率、培训就业率的考核。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实施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实施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各市(地)和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月底统计汇总后,将开班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部门。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学员结业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补贴,申领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培训协议;

2.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3);

3.《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表》(附件7);

4.《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6.开具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就业证明材料;

8.以师带徒培训资金拨款方式,采取直接将培训补贴资金打入师傅个人账户,并开具个人所得税发票;

9.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用于职业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补贴办法

(一)就业技能培训(含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1.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培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10%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达80%及以上,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未达到10%的,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2.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培训合格率达90%及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达80%未达到90%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3.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下的,不予核拨培训补贴。

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市地负责职业技能鉴定。

5、结业后初次就业率(连续就业时间不低于3个月,跟踪就业记录不少于2次)不得低于30%,就业形式包括企业就业、与参加培训职业(工种)相关的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其中企业就业凭劳动合同(劳动协议)证明,灵活就业由就业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自主创业凭营业执照证明。

6、对监狱服刑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合格率达90%的,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达80%未达90% 的,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由企业自行开展或依托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经费标准的90%给予补贴。

2.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培训机构或联合培训机构进行转岗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内,符合条件劳动者取得多个等级证书的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用人单位,但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工种),凭培训合格证书统一享受1500元/人的补贴。此类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同一工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但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

3.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或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之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附件4)、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2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执行。

(四)创业培训

1.创业师资培训、创业精英特别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2.创业培训,对于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70%给予补贴,6个月后每班次学员创业率达到10%的,拨付剩余30%补贴,未达到的不予拨付剩余30%补贴资金。对于GYB、IYB、EYB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五)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

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达80%未达到90%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对年度内累计3个班次就业或创业率不达标的培训机构,取消承接政府补贴培训资格;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创业证明材料造假的,取消其办学资质。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定期对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昌都、那曲和阿里3市(地)培训补助标准在附件1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

第十八条 各市(地)、区直有关单位可开发适合农牧民的培训教材,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管,有关事项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藏财农字〔2013〕6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未包含的培训职业(工种),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标准,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发改等相关部门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其补贴标准提高10%,并分别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并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到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及时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流程、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培训机构、补贴申领经办窗口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培训承办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纪违规处罚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及自治区关于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培训补贴的预期效果,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的原则,积极推进培训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指定时间内的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地)级绩效目标由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绩效目标复核主要从完善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方面开展。

区直相关部门绩效目标由培训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区直相关部门,应按照经自治区复核或报备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市(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区直相关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市(地)、区直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评价,市(地)、区直相关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和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材料(市地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留存备查。市(地)、区直相关部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备案或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三)申请、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四)批复文件、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稽查、检查等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安排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分为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分至80分为良好,79分至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职业技能培训将逐步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年底绩效评价评分情况,对考核结果达到90分以上(即优秀)的市(地)和区本级在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在本年度的基础上上调1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于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将下调1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定期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市(地)、区直相关部门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作为县(区)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办法》(藏劳社〔2003〕42号)中关于培训补贴的相关条款、《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劳社办〔2005〕79号)中关于培训补贴的相关条款、《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藏人社厅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地)参照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标准表

2.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

3.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

4.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

5.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参训学员考勤表

          6.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学员鉴定考试考核成绩汇总表

7.西藏自治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表

8.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9.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统计汇总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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