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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和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 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6-09-16 文章来源: 区就业服务中心 编辑:

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工)院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构建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和专家队伍建设,推动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201)和《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藏就服中心〔2023103)规定,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和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价机构续期备案

(一)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要对照备案到期的时间节点,全面总结备案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机构管理、评价实施、题库建设、数据上传、收费使用、存在困难、意见建议等内容,并形成书面报告与续期备案申请一并报送至主管地(市)人社局

(二)地(市)人社局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201)规定,注重统筹、落实职责,及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续期备案工作,重点对当前备案期内未开展工作的机构、评价机构信息变更、评价实施和限期整改等情况进行核查梳理,并结合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得出评估结果,提出是否续期备案的意见。

机构续期备案相关资料报送截至日期为20261115日前,逾期未提交备案材料的视为放弃备案资格。对违反相关规定建议终止备案资格的评价机构,各地(市)人社部门必须书面列明具体违规情形,与备案意见一并提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二、关于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换证

(一)换证范围已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技能等级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有效期期满,本人自愿继续从事考评和督导工作,有效期内参加过至少1考评或质量督导工作且未发生评(质量督导)事故、身体健康的人员。

(二)组织实施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统一收集本机构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申请、电子照片和即将期满的证卡原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提交至主管地(市)人社局地(市)人社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核查后形成书面复核和换证意见,20261115日前同换证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12电子照片、证卡原件一并提交至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三)换发新证。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自收到各地(市)人社部门提交的复核和换证意见起,即录入西藏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并印制新证。新证制作完成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反馈至地(市)人社局和相关单位。换证期间,各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督导员仍可在证卡有效的具体时间内正常开展工作。

、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人社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核机构续期备案条件和复核换证人员资格,对复核过程及备案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地(市)人社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本地(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相关人员开创性开展技能等级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培训工作,持续壮大我区技能等级评价领域的人才队伍,相关情况适时报送至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各评价机构要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管理使用,不得使用证卡过期、人证不符、考评职业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与评价工作。认真核实考评(督导)工作经历,对其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后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评价机构和持证人自行承担。

联 系 人:马欣欣、孙超

联系电话:0891-6300319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书期满换证人员信息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员证书期满换证人员信息表


                  西藏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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