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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九项政策申领公告

时间: 2020-11-26 文章来源: 区就业局 编辑:

 

公     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发展,加大对重点群体服务力度,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现将有关补贴申领流程进行公示。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0年11月17日

 

 

注:西藏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大厅同时受理,网址218.206.180.132。  

附件: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介补贴)等补贴申领流程。

   



附 件:


一、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我区户籍贫困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吸纳上述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按照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对招用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的2/3。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申领和支付。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具体经办业务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的部门负责执行。由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3个月银行流水(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身份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个人3个月银行流水)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等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职介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介绍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给予职介补贴。

(二)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贫困人口就业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等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职介补贴。

三、路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对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到区内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贫困人口,给予路费补贴。对组织到区外就业,且就业时间累积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

(二)补贴标准。1.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贫困人口,由贫困人口户籍所在地市人社部门给予贫困人口500元/人的一次性路费补贴。2. 对组织到区外就业,且就业时间累积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路费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申请路费补贴人员凭贫困人口或农牧民就业合同、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身份证复印件等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向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领路费补贴。

四、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农牧民。

(二)补贴标准。对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就业,且就业时间累积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每人给予200元求职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并提交求职补贴书面申请、享受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劳务经纪人身份证明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企业开展贫困人口岗前培训后吸纳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针对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并吸纳就业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企业对招用的贫困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吸纳奖励。

(三)奖励标准。一次性1000元/人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四)申请材料。企业持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补贴人员花名册、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向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

(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

(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

(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补贴人员花名册、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

七、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企业吸纳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企业。

(二)奖励条件。就业1年以上(含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

(三)奖励标准。每人500元计算。

(四)申请材料。《用工备案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补贴人员花名册、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八、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

(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所需资料。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九、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服务补助

(一)补贴对象。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时间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

(二)补助标准。按照每人300元执行。

(三)申领和支付。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市场主体,凭农牧民转移就业合同,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企业3个月银行流水,农牧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转移就业农牧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兑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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